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定義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針對企業(yè)類型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jié))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jié))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fā)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fā)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許可證申請
1、申請材料
網絡文化經營文化許可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和章程;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公司概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業(yè)務發(fā)展報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yī)療保健,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從事經營ICP業(yè)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續(xù)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yè)經營保障,內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公司對依法經營電信業(yè)務的承諾;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的業(yè)務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時間和批復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網吧申辦
申請手續(xù)辦理
網吧(下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的開辦需經文化部門,公安機關網監(jiān)部門、消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申請表格可分別向這些部門索取(各市公安局網監(jiān)部門電話附后)。
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申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應當采用企業(yè)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yè)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其中廣州、深圳市市區(qū)內每一營業(yè)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于60臺,各地級市市區(qū)內每一營業(yè)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于30臺,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每一營業(yè)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可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以上標準適當下調。所有營業(yè)場所每臺計算機的占地面積;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屬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積,如辦公室、洗手間、小賣部、外走廊等);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yè)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
(七)中學、小學校園周圍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和非商業(yè)用途的建筑物內(包括居民住宅樓、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夾層以及違法建筑物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填寫《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yè)證、結業(yè)證、培訓證)的復印件;
2、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
3、自有營業(yè)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意向書及業(yè)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4、守法經營承諾書??h(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地檢查并進行初審后,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初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向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發(fā)給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后,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級公安機關申請核發(fā)《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yè)章程的復印件;
2、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的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簽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yè)證、結業(yè)證、培訓證)的復印件;
5、自有營業(yè)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yè)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筑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
7、網絡拓撲結構圖;
8、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
9、已采用網絡安全審計管理系統(tǒng)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h(市、區(qū))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jiān)察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jiān)察部門 分別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執(zhí)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jiān)察部門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在取得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后,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填寫《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的復印件;
2、自有營業(yè)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yè)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簽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復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筑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
5、網絡拓撲結構圖;
6、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
7、已采用經營管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 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審核合格的,發(fā)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在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應向縣(市、區(qū))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
申請人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3天內,必須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分別報受理申請的縣(市、區(qū))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許可證變更
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一、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場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5,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資格證變更公司名稱
二、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5,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法人代表
三、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變更注冊資本股東結構
四、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5,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6,公司股東,董事資料(自然人股東需要提交股東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其他單位股東需要提交單位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簡歷;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7,驗資報告(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五、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業(yè)務發(fā)展報告
許可證審批
自2010年8月1日,《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權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文化廳(局)審批。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要求
1、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時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2、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符合文化部 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的八名以上業(yè)務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4、有100萬以上的注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 施;申請游戲產品業(yè)務的,除上述條件外,注冊資金須達到1000萬以上;
5、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fā)[2005]19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港澳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材料
1、申請書,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2、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5、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6、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法律法規(guī)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
具體包括:
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fā)給批準文件。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人取得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準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fā)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款修改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fā)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jié))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jié))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fā)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fā)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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